廊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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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廊坊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廊坊银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廊坊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廊坊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廊坊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廊坊银行营业网点、自助柜员机或移动柜员等设备、网站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廊坊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廊坊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借记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多币种卡;按照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复合卡三种。(以下芯片(IC)卡和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是否配发卡片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六条 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同一持卡人在廊坊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卡,如果已经开立过Ⅰ类账户借记卡,需要再次开户的话,可以申请Ⅱ类账户借记卡,同一持卡人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卡总数不超过4个。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借记卡可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特定借记卡产品可配发附属卡。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原则上仅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的资金,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廊坊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借记卡支持无卡(含网络支付)、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廊坊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境内外ATM提款和境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开通或关闭银行卡境外提现交易功能,客户申领借记卡时默认为关闭状态。廊坊银行将对借记卡开户之日起6个月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非柜面交易功能。对于3年及以上无主动动账交易,且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的,将转为睡眠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后,该账户将无法办理存取款、转账、支付等业务,到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后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 廊坊银行借记卡可在移动设备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移动支付映射卡与借记卡共用账户和密码,只能用于取现和消费等交易。
 
第十一条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将卡片与廊坊银行提供的授信额度相关联后,可实现通过借记卡在相关渠道上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芯片借记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快速支付服务功能。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开通或关闭此项服务。
 
第十三条 廊坊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随时调整交易限额,持卡人在廊坊银行设定的日累计交易限额内,可以自行约定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 芯片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持卡人可在银行网点或通过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持卡人需在有效期前到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过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VTM和STM自助设备可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自助机具、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密码修改业务,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网点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和重置。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的移动设备(以下简称:移动支付设备),不得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卡片或移动支付映射卡挂失。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廊坊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廊坊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客户回执、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廊坊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廊坊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廊坊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借记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以2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到自助机具所属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机具所属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一条 廊坊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小程序、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和明细查询、消费、网上支付、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贷款、缴费、代发工资、商户收单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廊坊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性别、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到廊坊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廊坊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廊坊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廊坊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廊坊银行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进行提前公告,但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廊坊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廊坊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廊坊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廊坊银行收单pos,特约商户,以及具备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扫码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收款终端上使用,也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任意pos机上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廊坊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九条 为满足廊坊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廊坊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廊坊银行其它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廊坊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廊坊银行分支机构、廊坊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廊坊银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项目合作方等。廊坊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廊坊银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廊坊银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代发工资服务的企业应通过代发单位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发放时卡片未激活,需持卡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卡片到廊坊银行任意营业机构进行激活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廊坊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三十二条 廊坊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廊坊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章程印发后,原《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19)版》(廊银规章〔2019〕224号)废止。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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