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至今整整十周年。十年征信路,奋进新征程。在第十六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征信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吧:
一、征信查询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二、征信报送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三、不良信息告知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四、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五、异议及投诉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防范征信修复骗局,切莫相信“征信修复”谣言,以免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