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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鲤想小课堂——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与2020年11月1日期施行,该实施办法中明确了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信息披露、格式条款及营销宣传的相关内容,今天请大家跟我们一同走进鲤想你问我答小课堂,来学习下相关知识吧!
   
    Q:银行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哪些重要内容呢?
    A:银行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披露: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银行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Q:银行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的格式条款不能包含哪些内容呢?
   A:不能包含:
(一)减轻或者免除银行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三)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Q:银行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呢?
    A:不得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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