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字[2004]25号
各结算成员:
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5月24日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 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第三条 申请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转入交易场所交易国债的资格;
二、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在转入交易场所的托管机构开有债券或证券账户,且与其在转出交易场所托管机构的债券或证券账户的户名完全一致。
三、投资人申请转托管的国债应是转入方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国债。
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进行转托管业务的处理。
第五条 国债从银行间市场向柜台市场或交易所转托管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转出专用)”(格式见附件一),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该申请书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印制,分发使用。丙类成员在其结算代理人处领取。
二、与簿记系统联网的成员办理自营国债转托管时应将所填妥申请书的第一联签章并加密押后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通过簿记系统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丙类成员的申请书签章后提交其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确认申请人及转出债券账户的户名与账号无误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无法发送转托管指令时,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注明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并核押无误后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对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的,当日发送转托管指令,16:00以后收到的,于次一营业日发送转托管指令;
三、中央结算公司对收到的转托管申请书第一联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在营业时间内对簿记系统当日收到的相关转托管指令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转托管账务处理。
如申请人托管账户转出国债托管可用余额足够,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见附件二),并从转出、转入双方的簿记系统终端输出;如申请人托管账户国债托管可用余额不足,则账务处理失败,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四、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或柜台承办机构根据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的“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申请人应主动查询其转入账户以获知转托管入账情况;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或柜台承办机构如发现因申请人未开户或申请人转入托管账户户名不符等原因而无法记账,则填写“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格式见附件三,可复印使用)签章加密押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办理反向账务处理,申请人或结算代理人可从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国债从交易所向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转托管、或从一个交易所向另一个交易所转托管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二、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受理并审核无误后,通过簿记系统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同时在投资人填写的申请书上签章加密押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
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无法发送转托管指令时,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注明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并核押无误后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对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的,当日发送转托管指令,16:00以后收到的,于次一营业日发送转托管指令。
三、中央结算公司收到转托管申请书第一联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在营业时间内与簿记系统当日收到的转托管指令进行核对确认,确认后进行转托管账务处理,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可通过簿记系统终端输出;对发现有误而无法作账务处理的,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在簿记系统终端输出后作反向账务处理。
(一)转入另一个交易所的,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据以办理入账手续。
(二)转入银行间市场的,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通过簿记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其中结算代理人输出后交申请人;
(三)转入柜台市场的,转入方柜台承办机构从簿记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于第二个营业日内办妥入账手续;
四、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或转入方柜台承办机构如发现因申请人未开户或申请人转入托管账户和户名不符,则填写“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格式见附件三,可复印使用)签章加密押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反向账务处理,并通知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转出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收到后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国债从银行间市场转出,申请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转托管服务费,转托管服务费按国债转出面额的0.005%计算,单笔(单只)国债转托管服务费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
第八条 国债从柜台市场向交易所的转托管业务流程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其他债券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手续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转出专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NO:
申请人单位全称 | |
申请人债券托管账号 | |
申请人结算代理机构名称(如有) | |
转入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Z0697000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Z0696000000) □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 □中国工商银行(A0001000002)□中国农业银行(A0002000002) □中国银行(A0003000002) □中国建设银行(A0004000002)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证券席位号(转入深圳市场的必须填写): 申请人在转入交易场所证券账号: |
债券名称 | | 债券代码 | |
债券面额 | (大写) 百 十 亿 仟 百 十 万 仟 百 十 元 (小写) 元 |
是否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申请人或结算代理机构填写) | □是 □否 |
申请人或结算代理机构与中央国债结算公司约定的传真密押 | |
1、 申请人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的,第二联、第三联申请人留存,第一联交中央国债结算公司。
2、 申请人为丙类成员的,第三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交结算代理机构留存,第一联交中央国债结算公司。
申请人盖章 结算代理人盖章(如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转托管记账通知单
结算合同号: 业务类别:转托管
转托管申请人全称:
转出方托管机构: 转出托管账号:
转入方托管机构: 转入托管账号:
债券名称:
债券代码:
债券面额(万元):
申请人在转出方托管账号:
申请人在转入方托管账号:
上述债券已根据指令于 年 月 日从转出托管账户中扣减,并转到转入托管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
年 月 日
附件三:
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合同号为 的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因 无法记入申请人的托管账户,请将该笔转托管退回你方处理。
特此通知。
密押: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
操作步骤
1.经办人员进入簿记系统用户终端;
2.点击“基本指令”项下的“转托管”;
3.系统弹出“录入转托管指令”界面:
录入转托管指令
结算身份
结算指令编号 ************
发送方名称:**************
发送方代码:****
转出方债券托管账号:************
录入员名称:***
结算类型:
交易方向:转出
结算内容
申请人在转出方托管账号:
转托管申请人:
转入方债券托管账号:
申请人在转入方托管账号:
转托管日期(YYYYMMDD):
债券代码:
债券数额(万元):
1.根据转托管申请书录入有关要素(详见第二部分注意事项),核对正确并确定发送;
2.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确认发送;
3.将填写的“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第一联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传真电话:010-88086356)并电话通知确认。
一、转托管指令各栏目输入要求和注意事项
1.系统弹出“录入转托管指令”界面后,先检查“结算身份”项下各拦目显示的内容是否正确。重点检查“转出方债券托管账号:************”一拦显示的托管账号是否和转托管申请人在簿记系统的托管账号一致。检查无误后到“结算内容”项下录入转托管具体内容;
2.结算内容”各栏目录入要求:
(1)申请人在转出方托管账号:申请人在簿记系统的托管账号
(2)申请人名称:必须录入申请人名称全称
(3)转入方债券托管账号:
要区分转入的不同交易场所录入其账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Z0697000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Z0696000000
工行柜台:A0001000002
农行柜台:A0002000002
中行柜台:A0003000002
建行柜台:A0004000002
(4)申请人在转入方托管账号:申请人在转托管申请书“申请人在转入方托管账号”一栏填写的账号内容,其中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在账号前加申请人指定的席位号,席位号和托管账号中间用“*”分开;
(5)债券代码:为中央结算公司编制的债券代码
(6)转托管日期:为指令发送当日日期
(7)债券数额:申请人在申请书填写的债券转托管面额(注意,单位是万元)
二、在办理转托管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打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7970、88086295、88087974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