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为了切实维护我行客户自身利益,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对于有效身份证件过期的自然人客户,我行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 当预留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时,将在超出证件有效期一个月后,中止对外付款等相关服务;
2. 当预留证件为临时身份证,将在证件到期后立即中止对外付款等相关服务。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
注意事项:
①请有效身份证件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自然人客户,携本人更新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证件信息变更业务,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业务办理;
②我行会在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和到期日发送短信,提醒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③为了您能正常接收短信提示信息,请您在我行办理各项相关业务时留存常用手机号码;
④对于重症在床、未成年或残障等特殊情况无法来行的,可委托他人持客户本人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证件信息更新业务;
⑤详情事宜请咨询当地营业网点或我行客服:4006-200099、0316-9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