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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函证受理及回函有关事项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集中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方式包括:邮寄银行询证函和现场跟函询证。(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业务受理材料
根据《操作指引》要求,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提供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如采取跟函方式进行询证的,还须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跟函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审计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介绍信中跟函人员应与询证函联系人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三、函证受理要求
(一)我行原则上仅受理《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二)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询证函的第14项“其他”项目,如存在需要核实的事项,应具体填写对应的内容或业务,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一份银行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经办分行将对询证函格式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退回来函。
(三)询证函存在未按照我行公示地址发函、未按标准格式填写、信息填写有误或缺失、签章不符等情况的,我行将不予受理。
(四)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及公章。若同一企业在我行开立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则询证函应加盖扣费账户预留签章及单位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五)如被审计单位销户后发生了预留签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补充提供被询证企业相关说明、佐证材料等,我行在核实无误后可办理回函。
(六)函证收件人:应填写“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我行集中受理机构仅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某一地区的信息并予以回函,若要询证同一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多个地区的信息,应分别询证。若询证范围为石家庄、天津地区的开户机构,抬头信息应填写“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天津分行”;询证开户机构为廊坊地区的,若询证范围为廊坊市区,抬头信息应填写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城区)”,若询证范围为廊坊县域,抬头信息应填写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县域)”。
(七)验资业务询证函受理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可选择被审计单位开户机构办理(仅受理现场跟函)验资业务,询证函抬头请填写账户开户机构名称,如: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四、回函用章
(一)廊坊地区(廊坊城区、廊坊县域)询证函回函加盖“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石家庄地区、天津地区询证函回函加盖“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天津分行”公章。
(二)开户机构(支行)验资业务现场跟函回函加盖“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业务公章”
五、回函业务收费及优惠措施
我行已将函证手续费收费项目调整为免除服务收费项目,后续如恢复收费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行函证业务联系电话或我行官方客服电话咨询,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

序号
地区
受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1
廊坊地区(廊坊城区)
廊坊城区运营管理部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1号廊坊银行
0316-2296060
0316-2398477
2
廊坊地区(廊坊县域)
廊坊县域运营管理部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楼C区17号楼14层
0316-2830046
0316-2395162
3
石家庄地区
石家庄分行运营管理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88号五方大厦廊坊银行
0311-67568880
4
天津地区
天津分行运营管理部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廊坊银行
022-85299881
022-85299880

说明:发函机构请根据开户机构选择邮寄至集中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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