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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存款保险

   

    提到保险,大家可能想到人身保险、车险等等,你们是否听说过存款保险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存款保险的知识吧。

一、存款保险的基本概念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二、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三、最高偿付限额
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目前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存款并不意味着没有保障,一是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其他资产质量好、风险低的银行收购或者接管出现问题的银行,以保证储户的利益;二是即使当银行发生破产时,超过限额的部分,储户仍可以从破产银行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付。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偿付情形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五、参保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六、保费交纳主体
参加存款保险的成员必须是银行,是强制参保,由参保的银行缴纳保费,存款人不用缴纳。
七、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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