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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期中止业务的公示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16号)中规定,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为了切实维护我行客户自身利益,防范账户管理风险,我行将于2019年11月起,对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且30个自然日仍未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对公客户,中止办理业务。
待符合监管规定的客户资料信息更新后,将为您及时恢复业务办理。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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