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廊坊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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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业务
委托收款
2006-10-12
● 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适应性强、恪守信誉、灵活方便,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适用范围
  同城或异地结算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申办条件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我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注意事项
  1、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或在收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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