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廊坊市商业银行
商行简介  董事长致辞  行徽释义  组织机构  大事记  企业文化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产品推荐  储蓄业务  消费信贷  中间业务  理财业务  其他业务
产品推荐  存款业务  融资业务  机构业务  中间业务  结算业务  票据业务  同业业务  其他业务
银星借记卡  一卡通
 商行动态  行风建设  媒体关注  经营管理  银星专栏  政策法规  金融知识
电话银行  自助银行  理财专区  服务工具  网站地图  问题解答  客户留言  在线调查
 
 
  
  
问题解答
客户留言
理财计算
在线调查
存贷利率
网点分布
ATM分布
自助银行
电话银行
联系我们

  
·债券快讯 ·证券快讯 ·外汇行情
·股市行情 ·财经快讯 ·央行频道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业务 > 结算业务 > 支 票

 结算业务
支 票
2006-10-12
定义
    支票是银行活期存款户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其开户银行将款项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得票据。

分类
  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业务特点
  使用方便,适用性强、清算及时、注重资金关系、时效较短,是我国目前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京津冀)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等款项的支付。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和个体户之间各种款项结算。

注意事项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4、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一律记名,仅限于见票即付,现金支票可挂失,转帐支票不能挂失。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 安全须知